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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商标案评析,关于微信商标的评析

作者:星凤网 点击:454发布时间: 2021-05-10

微信商标案评析,关于微信商标的评析如下,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微信商标案评析,微信商标注册到底好还是不好。希望以下微信商标案评析供大家参考。

微信商标案评析:

2010年11月12日,创博亚太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提出“微信”商标的注册申请。2011年8月27日,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。2011年1月24日,腾讯公司因推出“微信”的手机软件而向商标局提交了“微信”图文商标注册申请。

在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法定异议期内,自然人张某向商标局对“微信”商标提出异议,商标局于2013年3月26日裁定“微信”商标不予核准注册。创博亚太公司不服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。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,创博亚太公司继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。2015年3月11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创博亚太公司败诉,维持商评委的裁定。后创博亚太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,北京高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。

北京高院认为,就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而言,不能认定“微信”商标具有“其他不良影响”。同时,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,也难以认定“其他不良影响”的存在。“微”具有“小”“少”等含义,与“信”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类别上,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比电子邮件、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、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,是对上述服务功能、用途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,而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。“微信”商标在上述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,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。但是,在先申请公众号原则有其适用范围,该原则解决的主要是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优先性问题。在先申请原则的适用必须与我国商标法的其他规定相协调,对不具有显著特征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标志,不论其注册申请时间早晚,均不涉及在先申请原则的适用。

根据“微信”之争案,提醒广大企业:

1、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,在有新业务、新产品时一定要提前注册商标,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;

2、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时也要考虑商标显著性问题,防止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被泛化;

3、注册商标是必要的“投资”,还要通过后期的使用使商标发挥更大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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